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 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保障主要污染物减排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法规性决定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