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破坏界标和保护设施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