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界标和保护设施的;

(二)未履行河(湖)长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侵占、挪用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