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洞庭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界标和保护设施的;(二)未履行河(湖)长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四)侵占、挪用保护资金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