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推行现场检查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