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