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监督。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