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