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可以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