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鼓励和支持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入所在地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捷办事设施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