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