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