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来本自治区设立机构,鼓励设立和发展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预防与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