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和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励引导中介评估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