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