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