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