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贮存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