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等部门,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广泛的公共文化服务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刊登播放公共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