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其出资兴建、配置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