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