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和专项培训,开展岗位能力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