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