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文化需求,确定并公布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有关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将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基本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规范等信息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上公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供错时、延时开放服务。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