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组织开展全民公共文化活动。

全民公共文化活动包含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