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服务规范。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设施的功能、用途,制定高于基本服务规范的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