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留守老年人和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配备公共文化信息发布窗口、阅报栏(屏)等设施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疗(休)养院等场所,配套建设满足特殊群体特点和需求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