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建。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增加设置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