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先进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