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餐饮服务机构属于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可以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