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