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