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