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