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街面、广场、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赤膊,影响城市市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