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