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文明有礼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协管员等户外劳动者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休息、饮用水、食物加热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