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活动;(三)紧急现场救护;(四)志愿服务活动;(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