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浙江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浙江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