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拒不承担验收、维修、养护责任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