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中录入不良记录: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的;
(四)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被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九)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运行的;
(十)泄露业主信息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