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
(四)指导和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质量问题的管理;
(五)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