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