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