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