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