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领取一定的津贴。工作经费、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