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