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在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自动解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解散。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