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