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履行诚信管理职责,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将科研诚信作为重要参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研诚信档案,履行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等相关职责。
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