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度,发展和壮大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开发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新驱动发展、提高公民科学素养、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