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设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奖项。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